關務/身障特種考試 考試規則修正 - 考試
By Edwina
at 2019-08-01T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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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關務特種考試,考試規則修正,彙整如下:
一、四等考試資訊處理科別應試科目,原「程式語言概要」,修正「程式設計概要」
二、總成績之計算:
(一)三等考試:
原:「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修:「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二)四等、五等考試,維持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考試規則修正,彙整如下:
一、 考試規則部分:
(一) 為文字明確簡潔,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民航人員考試規則,整理修正
本考試成績計算及訓練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二) 現行各項考試應考人申請點字機或盲用電腦相關規定,均已規範於身心障礙者應國
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
(三) 配合新修正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施行,增定附表一至附表七之修正內容,自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二、 應考資格表部分:
(一) 配合新修正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修正本考試各等
別類科所歸屬之職組、職系,又考量二、三、四等企業管理類科因職系簡併,無須單獨設
置、四等保育人員已由契約進用、四等審計類科已無委任職等用人需求及五等電腦打字類
科因電腦打字係屬數位時代擬任公務人員之基本能力,非特定職務內容,無須特設類科等
,爰刪除各該等別類科。(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三)
(二) 為求體例一致,參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本考試相關
類科之應考資格文字。(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三)
三、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一) 配合新修正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修正本考試各等
別類科所歸屬之職組、職系,又考量二、三、四等企業管理類科因職系簡併,無須單獨設
置、四等保育人員已由契約進用、四等審計類科無委任職等用人需求及五等電腦打字類科
因電腦打字係屬數位時代擬任公務人員之基本能力,非特定職務內容,無須特設類科等,
爰刪除各該等別類科。(第四條附表四至附表七)
(二) 為使科目範圍明確,參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三等考
試地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之科目名稱,將民法科目名
稱括號內酌增「編」字。(第四條附表五)
(三) 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應試專業
科目「法院組織法概要」為「行政法概要」,並修正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類科「刑法概要
」、「民法概要」科目,執行員類科「民法概要」、「行政法概要」科目題型。(第四條
附表六)
以上如有意見者,任何人得於民國108年8月6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表示意見(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資料來源:
關務:
https://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3730
身心障礙:
https://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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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等考試資訊處理科別應試科目,原「程式語言概要」,修正「程式設計概要」
二、總成績之計算:
(一)三等考試:
原:「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修:「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二)四等、五等考試,維持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考試規則修正,彙整如下:
一、 考試規則部分:
(一) 為文字明確簡潔,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民航人員考試規則,整理修正
本考試成績計算及訓練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二) 現行各項考試應考人申請點字機或盲用電腦相關規定,均已規範於身心障礙者應國
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
(三) 配合新修正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施行,增定附表一至附表七之修正內容,自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二、 應考資格表部分:
(一) 配合新修正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修正本考試各等
別類科所歸屬之職組、職系,又考量二、三、四等企業管理類科因職系簡併,無須單獨設
置、四等保育人員已由契約進用、四等審計類科已無委任職等用人需求及五等電腦打字類
科因電腦打字係屬數位時代擬任公務人員之基本能力,非特定職務內容,無須特設類科等
,爰刪除各該等別類科。(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三)
(二) 為求體例一致,參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本考試相關
類科之應考資格文字。(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三)
三、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一) 配合新修正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修正本考試各等
別類科所歸屬之職組、職系,又考量二、三、四等企業管理類科因職系簡併,無須單獨設
置、四等保育人員已由契約進用、四等審計類科無委任職等用人需求及五等電腦打字類科
因電腦打字係屬數位時代擬任公務人員之基本能力,非特定職務內容,無須特設類科等,
爰刪除各該等別類科。(第四條附表四至附表七)
(二) 為使科目範圍明確,參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三等考
試地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之科目名稱,將民法科目名
稱括號內酌增「編」字。(第四條附表五)
(三) 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應試專業
科目「法院組織法概要」為「行政法概要」,並修正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類科「刑法概要
」、「民法概要」科目,執行員類科「民法概要」、「行政法概要」科目題型。(第四條
附表六)
以上如有意見者,任何人得於民國108年8月6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表示意見(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資料來源:
關務:
https://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3730
身心障礙:
https://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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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9-08-03T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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